新汽车召回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
本报讯(记者华莹)日前,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。新条例不但增加强制性召回和加大惩罚力度,还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。有车主表示,“车子如果遇到质量问题,可以适用新条例去维权,就更有信心和保障了。”
新条例对“缺陷”和“召回”进行重新定义,“缺陷”是指由于设计、制造、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、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;而“召回”则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等措施,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。
记者对比现行的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发现,新条例召回内容有所扩大,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。其中,新条例特别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,第26条规定:“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,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;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,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。”
记者还发现,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,最高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或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。
| 布展时间 | 2012年6月1日—5日 |
| 展览时间 | 2012年6月6日—11日 |
| 专业观众及媒体日 | 2012年6月6日 |
| 公众展览日 |
2012年6月7日—11日 (11日下午15:00闭馆) |
| 撤展时间 | 2012年6月11日15:00后开始 |
| 展会地点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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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(南坪) 一号馆、二号馆、三号馆、室外广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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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贸促会汽车行业分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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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单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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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会管理执行机构 重庆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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